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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題: [陳菊在高雄氣爆案是否構成殺人罪?][聯合報] [2014-08-17] [打印本頁]

作者: w12168    時間: 2014-8-17 01:18 PM     標題: [陳菊在高雄氣爆案是否構成殺人罪?][聯合報] [2014-08-17]

本帖最後由 w12168 於 2014-8-17 07:33 PM 編輯

【聯合報╱社論】

2014.08.17 02:13 am



在高雄氣爆事件中,陳菊是否應為慘重的死傷受到殺人罪的追訴?如果覺得這個問題有點唐突、甚至荒謬的話,表示你認為「殺人罪」應持比較嚴謹的定義,對行政首長職權的界線也有一定保留,認為在行政事務上應該講究分層負責,不能無限上綱。


事實上,這個問題一點也不荒謬,也毫不唐突。我們之所以提出這項疑問,主要是要藉此來凸顯另一事件的荒謬。試想,在一樁造成卅死、三百餘傷的慘重公共安全事件中,對理當負責的陳菊,如果要依殺人罪將她起訴,都嫌過當;那麼,行政院長江宜樺只不過下令驅離占領行政院的群眾,卻遭台北地院列為「殺人罪」被告並遭到傳喚訊問,那會是個適當的罪名嗎?  


讓我們比較一下這兩個事件的性質和異同。氣爆災難是嚴重的公安意外,高雄市府平日對地下管線疏於管理及掌控,在處理氣體外洩事故時缺乏專業判斷,既未迅速控制災情,又未及時疏散居民、管制交通,以致打火弟兄及無辜市民慘遭冤死,都有行政疏失之責。陳菊僅讓四名局長以上人員辭職扛下責任,其實她自己的政治責任和道義責任也不輕,連綠營內部都有人覺得她應該下台負起責任。


相對的,三月的反服貿占領行政院行動,閣揆下令排除占領,是維持社會秩序及國家正常運作之必要作為。在過程中,因警方與民眾的拉扯推擠造成一百多人受傷,其中六十多人為警察;其間,查出有六名員警動用警棍打人,那畢竟只是少數,並非首長下令員警打人。這場排除民眾占領官署的維安行動,在明知無人身受重大傷害的情況下,綠營律師卻惡意利用訴訟戰略,向江揆及相關警政分局長提出「殺人罪」之訴;而法院亦不分青紅皂白,迅即將閣揆等人傳喚到庭,創下司法干擾行政權的惡例。  


兩相對照,高雄市府因「不作為」導致民眾重大傷亡,卻完全不受殺人罪之訴;相形之下,行政院依法行政「積極作為」維護秩序,卻僅因現場嚴重推擠有人輕傷即被控殺人。怠忽職務不作為者無罪,依法作為之官員反而殺人罪纏身;兩者間的價值錯亂、責任及後果之背道而馳,完全失去了法理及比例,豈不令人瞠目結舌?


事實上,在行政院的驅離行動中,若特定員警執行公權力時心存打人之惡意,以顯不相稱的粗暴手段對待民眾,從警民雙方的蒐證錄影,不難比對出這些施暴者的身影,並追訴其行政或刑事責任。然而,綠營律師捨此不為,卻刻意渲染、惡意上綱,將責任上綱為「行政院長殺人」;此舉,分明是利用司法來絞殺行政的操作。然而,地院法官竟也配合行事,承審法官林呈樵僅為試署法官,卻不顧「殺人罪」依刑事訴訟法應該召開「合議庭」的規定,不顧類似案件實務上「不傳訊顯然無關者」之慣例,一意孤行隻手傳喚閣揆及警政首長到案訊問,這是個人英雄主義作風作祟,還是政治立場所致?更令人錯愕的是,江揆對這樣的安排竟不公開說明或駁斥,反稱「尊重司法」謙卑站上被告席;這不僅是自甘受辱,也貶抑了行政公權力的尊嚴。


高雄氣爆事件發生後,有一名律師洪條根具狀到高雄地檢署提告,控告陳菊廢弛職務釀成災害,涉及「瀆職罪」。洪根條的政治立場,我們並不清楚,但他自稱是以個人名義對陳菊提告;而在驅離占領案中,以顧立雄為首的律師團則明顯親綠,其實也是律師團主動搜尋受傷民眾並假藉其名義向法院提起「自訴」。前者告陳菊「瀆職」,至少是在法理皆可理解的範圍;而後者告江揆「殺人未遂」,則分明是欲加之罪,企圖利用司法程序來詆毀馬政府形象,並藉此羈絆行政部門的作為;可悲的是,執政黨竟毫不抵抗,還溫文恭敬地領受對方的唾沫。


本報日前社論曾形容,目前台灣民主政治的失敗方程式,是「刻薄」的在野黨與「怯懦」的執政黨的對陣:一方冷酷廝殺、嗜血無饜,一方庸懦畏怯,步步退讓,這又是一典型案例。尤其,近兩年,在野黨屢屢濫用司法戰術來干擾執政黨的作為,且不斷得逞,已弄到司法界線與憲政權責紊亂的地步,這是更讓人憂心之處。 面對輿論指責,陳菊傲然以對;而江揆面對「殺人罪」之訴,卻無力為公權力辯護。這樣的朝野競爭,談什麼理性?有什麼衡稱原則?



竟然有那麼多人看不懂文章的重點在講什麼,這種程度真是爛到令人嘆為觀止,如果這些人是台灣未來的主流,那台灣未來真是難以想像,或是這些人只看標題根本沒看內容就亂評論,如果我標題寫蔡英文凍蒜,內容大罵蔡英文,這些人可以能會大力讚揚這篇文章,這些人真是太可笑了




作者: keithtamper    時間: 2014-8-17 02:13 PM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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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 kevin3q1725    時間: 2014-8-17 02:30 PM

這等到最後可能會審判!
或是不了了之了!
作者: cb34cb34    時間: 2014-8-17 03:56 PM

聯合重工寫這篇社論的人到底有沒有唸書啊?
大概是大學法律系二年級程度者,
就能搞懂連殺人跟過失致人於死的區別。


作者: chunghanglin    時間: 2014-8-17 04:09 PM

完全不一樣的二件事

江背殺人罪是因為他下令

氣爆也有殺人罪的問題,只是看是榮化還是中油要被追究

畢竟一個是埋違法黑管一邊違法輸送丙烯導致氣爆的
作者: cutedede    時間: 2014-8-17 04:27 PM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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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 悲衰的羅生門    時間: 2014-8-17 04:28 PM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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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 plkpp    時間: 2014-8-17 04:47 PM

可憐阿.聯合報這篇不知誰寫的.法律有沒有念好
一堆恐龍法官大概就像這位一樣
作者: 想要上床睡覺    時間: 2014-8-17 05:22 PM

這必須再回去重讀一下..................

作者: 330033    時間: 2014-8-17 05:30 PM

看看學運就知道了,前陣子不就讓江宜樺等人被那些學運的人給告進法院了嗎,這也算是社會亂象了
作者: ccb1240a    時間: 2014-8-17 05:46 PM

新北市也發生氣爆,也有不幸的罹難者.馬,金出手了?要順便捎帶朱立倫?
最近不幸的事件真多,迷信來說甲午年是騷動不安的年份.希望剩下的月份能平安度過.
作者: su27TW    時間: 2014-8-17 05:56 PM

無聊的政治操弄,肖ㄟ...
呆完ㄟ政客,逼唉到有村。
作者: zz123484    時間: 2014-8-17 06:18 PM

關她啥事
要關馬江先
關一關吧
作者: 9144022    時間: 2014-8-17 06:43 PM

覺得 應該廠商 事主因  其它才是副因

每次看到藍綠媒體  砲口 就是對準中央或地方  火花的威力..才是廠商 就很感嘆

名嘴媒體官員  太多政治算計了  
作者: johnlmax    時間: 2014-8-17 07:21 PM

如果這能成立,那麼賣車給人造成車禍的業務員,也該有罪!
這邏輯是「前吳市長」給的
作者: w12168    時間: 2014-8-17 07:28 PM

cb34cb34 發表於 2014-8-17 03:56 PM
聯合重工寫這篇社論的人到底有沒有唸書啊?
大概是大學法律系二年級程度者,
就能搞懂連殺人跟過失致人於死 ...

你是看不懂文章還是只看標題就亂評論.程度要加強
作者: w12168    時間: 2014-8-17 07:28 PM

johnlmax 發表於 2014-8-17 07:21 PM
如果這能成立,那麼賣車給人造成車禍的業務員,也該有罪!
這邏輯是「前吳市長」給的 ...

你是看不懂文章還是只看標題就亂評論.真可笑
作者: w12168    時間: 2014-8-17 07:29 PM

zz123484 發表於 2014-8-17 06:18 PM
關她啥事
要關馬江先
關一關吧

你是看不懂文章還是只看標題就亂評論.真可笑
作者: wen056    時間: 2014-8-17 08:05 PM

當然啦,如果陳菊是國民黨,

應該早就有一堆人排隊按鈴控告了

作者: aabbbcccc888    時間: 2014-8-17 08:26 PM

是了
那些亂民怎不攻佔高雄市政府?
怎不轟陳菊下台?

作者: hcllon    時間: 2014-8-17 08:35 PM

照這種邏輯...馬卡絨、口交臉也是殺人犯瞜!都抓去關吧
作者: alenquer    時間: 2014-8-17 08:51 PM

聯合報?
先說我沒黨派顏色立場,但在發這文的當下,聽說新店某大樓也爆了?至今好像走了第二個住戶??
我想..我猜測啦!寫這篇文章的人,以及發感想文的人,可能想表達的是『比例原則』吧!?
對比太陽花中的江宜樺的下場,陳菊,今天是不是該被判刑,改以殺人罪論來為這場災難負責?
個人覺得很ok。但請記得,這場災難有幫兇,兇手除了陳菊外,管線誰埋的?誰蓋印章?那些
找出來的黑管總共經歷了幾任市長?嗯...恐怕要判死刑的話,有不少人會被斃掉喔!

另外,殺了30個人和殺2個人其實沒分別,所以,麻煩,如果真的要判刑、要論處,朱某人、退
輔會將官...其它等等,請一起。

由衷希望該負責的人,千萬一個都別想逃。
作者: badlin    時間: 2014-8-17 08:58 PM

性質應該不同啦
若以江儀樺來說,被告的理由應該是故意置人予死
這是所為綠色加公民團體的論點
若以花媽來說,應該是所為得過失殺人
當然這是我個人認為
但就法理來說,兩者都是行使職權
最多就行政疏失,要法院判這兩個人殺人
那是不可能的事啦
作者: john10233    時間: 2014-8-17 08:59 PM

其實光是觀察今年種種的時事、議題
就會發現在野民粹的可怕  執政的應對又是多麼的軟弱


作者: gtgoh2    時間: 2014-8-17 09:25 PM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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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 preciousIII    時間: 2014-8-17 09:39 PM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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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 qwerty7042    時間: 2014-8-17 09:40 PM

殺人罪是一定不會成立的
業務過失致死才會成立



作者: bukk2007921    時間: 2014-8-17 09:42 PM

石化管埋在高雄
讓高雄人提心吊膽
稅收卻是中央在肥
還要告陳菊
頭腦有問題喔
作者: 綠茶王    時間: 2014-8-17 10:20 PM

「刻薄」的在野黨與「怯懦」的執政黨

形容太好了 !

執政黨真的太懦弱了  如果國民黨真在野可以按造綠營搞事的手法整蔡英文政府嗎 ?


作者: xcs723    時間: 2014-8-17 10:40 PM

下令警察打人,江揆不對,他要負責
管線氣爆,陳菊要扛起這個責任
在位者要有責任感,不是在上位者的優越感
作者: lioufatty    時間: 2014-8-17 10:55 PM

沒辦法很多人的想法是我們無法理解的
作者: REXVIN    時間: 2014-8-17 11:04 PM

感覺有點誇張囉
連這個也能扯到殺人罪
那是否之後事件都比照辦理呢
作者: tung8220    時間: 2014-8-17 11:30 PM

花媽是下了什麼指令造成氣爆的?江院長是有下令驅離占領行政院的群眾,我們可以討論他下的命令對不對、合不合情、理、法,真的是對的,該還給江院長一個公道,給予鼓勵

拿無預期氣爆跟下令驅離來比?那請問新北市發生二死氣爆也要告朱市長殺人嗎?

還說“竟然有那麼多人看不懂文章的重點在講什麼,這種程度真是爛到令人嘆為觀止”?!你的邏輯才令人嘆為觀止
作者: kazjwxkazjwx    時間: 2014-8-17 11:34 PM

台灣還有未來嗎?光是看這些政治人物還有一群死忠的奴隸幫嘴~~
作者: mylifeforayre    時間: 2014-8-17 11:57 PM

應該不至於吧.........怎麼可以都怪市長........
作者: bobotown    時間: 2014-8-18 12:00 AM

個人贊成以殺人罪起訴陳菊~
最好朔及既往的擴大到過去所有相關的政治人物身上~

這樣那些因為官員疏失所造成的死難者終於能瞑目了~
作者: BC0951049    時間: 2014-8-18 12:44 AM

狗黨報紙不知所云怎麼不去問江宜樺學運鎮壓是不是殺人
作者: david22765291    時間: 2014-8-18 01:57 AM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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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 lai7510    時間: 2014-8-18 02:11 AM

明知道這車有問題還賣給別人,出車禍還說關我甚麼事,這種人才是最可惡的
作者: padma110879    時間: 2014-8-18 03:58 AM

驅離違法 那應該算是正確的吧  怎能說違法呢
加上你不動手 警察應該也不會動手   
在外國若你反抗過頭  那可是可以被當場格斃 那麼那能算殺人嗎  因為警察認為你是有危險的
那今天驅離違法都能說是殺人罪
那疏於管理 而造成工安意外 那在當地掌權的人就沒責任嗎

作者: loveboa7    時間: 2014-8-18 04:05 AM

「刻薄」的在野黨與「怯懦」的執政黨的對陣 真貼切
只能說台灣政治無可救藥呀
作者: slavikslavj    時間: 2014-8-18 10:56 AM

民粹跟自私自利 如果一個國家許多人 不管是上位者 還是市井小民
想的只有自己的名聲 尊嚴 利益 意氣用事
國家真的完蛋

作者: gwphlut7    時間: 2014-8-18 11:49 AM

真正兇手(中油)都不追究一直再責怪政府有用嗎?
作者: dilys0221    時間: 2014-8-18 12:16 PM

標題也殺人摟!!
應該致力於救災吧
其他讓法官們去處理吧
該負責的自然會友人處理
作者: hhoe876181    時間: 2014-8-18 01:55 PM

無聊的報導
不過經過此事
不僅是中央及地方政府要檢討過失
陳菊身為市長也有一定的責任要承擔
最重要的是,高雄市民自已的想法
陳菊在這件事情上,對於高雄市民們心中是如何去解讀
這是決定高雄是否能繼續前進的重點
作者: G.D    時間: 2014-8-18 02:25 PM

陳菊是應注意、能注意、未注意才造成高雄氣爆,確實有陳菊該負起的責任,但江宜樺的「限時趨離」,不等同於告訴員警要「不擇手段把民眾趨離」,而事後還說自己「一直睡到早上」,有比這個還不要臉的行為了嗎?樓主批人程度爛、看不懂文章,樓主的胸襟與雅量也可見一斑。
作者: vicking1110    時間: 2014-8-18 02:32 PM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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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 luyenching    時間: 2014-8-18 03:50 PM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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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 saber768    時間: 2014-8-19 08:17 PM

這個事件牽涉的層面很大,最後一定是不了了之,不然要辦會辦很多人,藍綠都有,包含高層
作者: seanzero    時間: 2014-8-19 09:40 PM

殺人罪就有點過了,
但是一堆政客只會互推責任,
然後演演戲、作作秀,
再嘴砲一下,等風頭過了,
又是一個成功騙選票的政客。
作者: eugene_uts    時間: 2014-8-19 10:55 PM

本帖最後由 eugene_uts 於 2014-8-19 11:01 PM 編輯

樓主自己的評論是在蓄意引戰嗎?
能不能有膽量一點,把整篇大意用自己的話說出來
好讓大家看看 "這篇文章真正的涵義"
而非嘲笑他人 "連看文章內容都不會"
順便也讓大家知道您的立場,大膽說出來有何不可?

這篇文章只是典型替藍營脫罪的說帖
可惜邏輯爛立場薄弱,語意更曖昧不明
而江揆下令驅逐和陳菊有無瀆職
兩件性質完全不同的是拿來相比,實屬可笑
何況氣爆的責任還未完全釐清,目前陳菊已經認錯
當初簽字埋管的吳敦義還死不認帳
但一般民眾,普遍認為陳菊和吳敦義都有責任
只是責任該怎麼釐清還大有問題
如果責任釐清了,而陳菊瀆職並提起公訴,民眾都能接受
但回頭看看吳敦義,明明簽字埋管,卻把責任推得一乾二淨
這些化學原料本就是危險物質,性質等同炸彈
又不是民生必需的瓦斯管線,經過人口稠密區域如何會是對的?
難道以後所有地方首長,無論在任內埋了多少危險東西
只要不是在他任內出問題,責任都可以推的一乾二淨?
吳敦義說買車之後把車賣掉,出問題不是他的錯,根本狡辯!!
因為他可不是單純買車的人,而是製造商。車子設計不良導致出人命,可以說是舊車就推給別人?
只能說,白賊義還真不是叫假的~

作者: enets    時間: 2014-8-19 11:09 PM

類比不當吧  氣爆是陳引起的嗎
作者: mark770710    時間: 2014-8-20 06:15 PM

陳市長其實已經處理得很得當了
只能說前人乘涼
後人死掉
作者: 分離島    時間: 2014-8-20 06:18 PM

我覺得綠茶王說得很好"民進黨的苛薄和兩套標準 ,國民黨的懦弱和難當大任",可是我們人民應該怎麼做才能真正找到一個真心為人民負責的人ㄋ?
作者: cute80217    時間: 2014-8-20 06:24 PM

呵呵  看不懂耶 請樓主可以翻譯一下嗎

話說 氣爆案會發生 應該不只是因為一個陳菊吧

那樣要告的人可多了呢˙ˇ˙
作者: iochang    時間: 2014-8-20 06:29 PM

本帖最後由 iochang 於 2014-8-20 06:29 PM 編輯

說法為免也太牽強了吧...
而且怎麼會是懦弱的執政黨??
從馬王政爭開始的一連串新聞看下來...
只覺得執政黨心機、權謀、貪腐...

作者: qqq87112    時間: 2014-8-20 06:31 PM

消防隊因該才是主因吧訓練不足不會化學
作者: 色之水    時間: 2014-8-20 06:33 PM

蔡主席萬歲
台灣人民共和國萬歲
大家只要如此歡呼
就是政治正確
就能夠讓台灣國富強
作者: flybike770    時間: 2014-8-20 07:19 PM

陳菊在氣爆事件有過失,但我個人認為是不構成殺人罪。
江宜樺在驅離學生有過失,但也是不構成殺人罪。
殺人罪是拿刀殺人叫殺人罪。
而江宜樺如果有人要告殺人罪,那我覺得比較可能過失傷人。
再說台灣不強驅離佔了行政院,江宜樺還是一樣被罵的。
不過配套可能不夠好這就是最大的過失。
再說每當想起那件事都覺得怪怪,反黑箱服貿卻到後來變成反服貿。
我其實個人也是反黑箱的...可後來變調了。
還是把話題扯回來好了
重點就是:
我個人認為陳菊沒構成殺人罪,但現在更重要的是釐清責任,給家屬合理的後續賠償,及找出元凶並給予因有的責任。
以上為個人觀點
作者: 匪兵乙    時間: 2014-8-20 07:23 PM

肥菊是民進黨的耶,怎麼會有罪?人家的支持率很高耶
作者: gs123    時間: 2014-8-20 07:54 PM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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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 jackie711223    時間: 2014-8-20 09:14 PM

請問馬英九該當何罪????
作者: jink    時間: 2014-8-20 11:33 PM

  是驢子是馬,牽出去遛一遛就知道了--這位記者既然認為陳菊在高雄氣爆該被控告殺人罪,就學那位律師控告陳菊瀆職、學顧立雄控告江院長殺人一樣,就去按鈴控告陳菊殺人罪呀!還是說,連這位記者自己都知道,如果真去控告陳菊殺人罪,不但告不成,還可能被陳菊反告誣告,所以躲在媒體後面,說一些連自己都不相信的言論,試圖誤導人民?
  顧立雄不應該控告江院長殺人?可是至少人家真的去告了,人家願意冒著萬一敗訴名譽的損失、甚至被江院長反告誣告的風險而去告江院長,至少起而行了,好過一堆只會噴口水的人吧?
作者: curryon    時間: 2014-8-20 11:45 PM

我覺得就算有也辦不了花媽,因為有很多人很多事祉不清。
作者: suck5566    時間: 2014-8-20 11:48 PM

奇怪了
這件事情不是說好了中央負責嗎?
要辦也要從馬政府的要員開始
怎麼會要花媽出來扛?
人家可是顏色正確耶
搞什麼鬼
作者: aaa110916    時間: 2014-8-21 02:30 AM

有時候事情解決比事情查出真相還來的重要...不需要死命的把全部人弄死   想辦法先整頓一切安危再說
作者: 45667    時間: 2014-8-21 02:51 AM

看下去吧,之後會怎樣不是我們說的算
作者: b9112034    時間: 2014-8-21 03:02 AM

反正聯合報就適逢綠必反 像自由時報逢藍必反一樣 搞不懂台灣為何那麼多人甘願受政黨意識左右 讓這兩黨玩弄很開心是吧
作者: phtn    時間: 2014-8-21 04:05 AM

說花媽犯殺人罪時在言過其實,但辦個懶人罪倒是沒錯
作者: 阿肥洛    時間: 2014-8-21 04:11 AM

追究這個?問號
應該是廠商先吧

作者: adigo373    時間: 2014-8-21 05:45 AM

三月的反服貿<<<佔領>>>行政院行動...在一個法律只為特定
族群服務的地方,佔不佔領其實都無所謂,一切只為出名...
作者: a-mama    時間: 2014-8-21 06:03 AM

沒那麼嚴重吧
過一段時間就會轉移話題
會沒事的
作者: teney    時間: 2014-8-21 06:11 AM

這場災難有幫兇,兇手除了陳菊外,當時管線誰埋的?誰蓋印章?恐怕罪要判更重喔!
另外,如果真的要判刑、要論處,朱某人、退輔會將官...其它等等,請一起。

由衷希望該負責的人,千萬一個都別想逃。
作者: billylee82126    時間: 2014-8-21 12:10 PM

如果真要追究,那白賊義應該要先被抓才對.....
作者: 98044075    時間: 2014-8-21 12:24 PM

應該說人為疏失,如果要定為殺人罪,那...要有充分理由說明,這是殺人罪的理由,這點我不能接受。
但如果以民事法庭進行裁決,並請李榮賠款所有相關事宜,這點我認為可行且必須。
作者: 龍涅    時間: 2014-8-21 12:31 PM

這頂多算過失致死吧...
離殺人案遠的咧
作者: 潘妮2007    時間: 2014-8-21 12:45 PM

牽扯到政治

怎麼講都講不清


作者: if0857    時間: 2014-8-21 12:57 PM

太誇張了吧...當初核准地下管線的是吳前市長是不是也要怪他咧
作者: 虎爺來了    時間: 2014-8-21 01:05 PM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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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 knight20229    時間: 2014-8-21 01:25 PM

我想文章的重點不是在殺人罪的問題吧!略懂法的人都知道不可能成立
樓主的重點是在政治問題 以及濫用司法權的問題
氣爆跟下令驅離內容當然是兩回事 但責任都是有的 就是作為以及不作為
樓主的意思可能是江行政上的疏失都能被告殺人罪了 那陳菊的疏失應該也要有相同標準
重點是在「相同標準」 而不是殺人罪的問題
綠營至今的老毛病「嚴以待人 寬以律己」藍營是「尊重司法 謝謝指教」
早晚有一天會被這些政客搞垮的 國父看到這樣的民主不知道會不會後悔?
作者: macjoe168    時間: 2014-8-21 01:41 PM

反正什麼爛事發生在高雄最後都是中央要負責 , 怎麼爛都一定沒陳菊的事~
作者: a1911033    時間: 2014-8-21 10:40 PM

如果陳菊被依殺人罪起訴
那....榮化是甚麼罪??
作者: derne    時間: 2014-8-21 11:00 PM

這藍煤的立論如成立,那吳副不先就被關了,
真是練踍話.
作者: yomaka123    時間: 2014-8-21 11:18 PM

如果不認真看待一件事情就去評論
那根盲從有什麼兩樣
何況報紙會影響多少無知的人
縱使大多數的人都是有個人主見的人
但仍舊有些人會盲從
作者: happy336    時間: 2014-8-21 11:33 PM

我倒覺得簽名的人才構成殺人案
講這話之前都沒動腦嗎
作者: pldc    時間: 2014-8-22 12:57 AM

-..-媒體都也是這樣,講一大堆,沒啥幫助,就算你要該負責任的下台,
也不會讓事情馬上好轉,只會讓行政程序一再拖延,搞得3天工作,2個月還搞不定,
別再叫人下台,應該是提醒他,該簽的公文簽一簽、該蓋的章蓋一蓋,讓行政程序時間縮短,
這樣該有的公有資源能立即啟動,跟各位講,行政人員都很懂怎麼幫你們,問題是最大的長官,
被你們弄走,搞得大家都要等~~~~
他要負甚麼責任、殺人罪,那都是災難發生後,問題解決了才來談。
作者: 曹宇喬    時間: 2014-8-22 01:28 PM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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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 summer00026    時間: 2014-8-22 01:36 PM

我們親愛的花媽  我支持您

加油  加油  加加油^^
作者: google64    時間: 2014-8-22 01:48 PM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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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 god1911    時間: 2014-8-22 02:05 PM

如果說  公共事件的地方負責人要背上殺人罪   那中央的上頭是不是也要擔上  共犯這個詞   至於江先生的  是驅趕走人民而致人民受傷亡   如果他沒下達這項命令   我想嚴重點只有傷而沒有亡  公共危險要背上罪名的話  那勞煩一下  酒駕的人  全部是處以殺人罪定奪
作者: sunrock0953    時間: 2014-8-22 02:08 PM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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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 bbnc0000    時間: 2014-8-22 02:28 PM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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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 死屍    時間: 2014-8-22 07:32 PM

看完文章
我好像理解了什麼
又好像什麼都沒理解
作者: aoscar    時間: 2014-8-22 07:36 PM

該負的責任誰也逃不掉,這就是民主社會!
作者: 莎拉波娃    時間: 2014-8-22 07:40 PM

馬的勒,江先生是頭殼壞掉了嗎,還是腦代裝大便的啊,亂說話,高雄都不是人,台北才是人嗎
真是莫名奇妙
作者: st920624    時間: 2014-8-22 07:57 PM

江宜樺的問題在於他怎麼下令的
這的確是有可能是教唆甚至是間接正犯
陳菊就算有疏忽好了
是否為要不作為故意這可能還要好好調查

聯合報這種社論的水準真的....
作者: zw0872    時間: 2014-8-22 08:05 PM

住在這塊土地上的人,大多數人心中已無公平正義,只有藍綠!
只要一牽扯到自己所屬政黨相關,誓死擁護到底。
作者: MEGREZ    時間: 2014-8-22 08:36 PM

什麼是最公正客觀與理性的媒體,而且是以監督政府為天職的第四權自居;代表
著社會正義與道德良知,完全沒有意識形態最中立的言論?
各位看官大開眼界了吧!
作者: biogy    時間: 2014-8-22 10:18 PM

荒謬!!這種無腦的話,竟然會被說出口,腦殘!!!!!
作者: redmoon    時間: 2014-8-22 10:32 PM

恩 看完之後 我只能說原來這樣叫法律阿
還真的是學習了 所以 該好好念念民法跟刑法了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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