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樓主: w1216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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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政治][陳菊在高雄氣爆案是否構成殺人罪?][聯合報] [2014-08-17] [複製鏈接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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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14-8-18 02:25 PM|只看該作者
陳菊是應注意、能注意、未注意才造成高雄氣爆,確實有陳菊該負起的責任,但江宜樺的「限時趨離」,不等同於告訴員警要「不擇手段把民眾趨離」,而事後還說自己「一直睡到早上」,有比這個還不要臉的行為了嗎?樓主批人程度爛、看不懂文章,樓主的胸襟與雅量也可見一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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vicking1110 該用戶已被刪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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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14-8-18 02:32 PM|只看該作者
本帖最後由 vicking1110 於 2014-8-18 02:37 PM 編輯

殺人罪需有主觀犯意、客觀行為、被害人死亡,光看題目就覺得並不符合現行刑法的內容。

一般來說,殺人罪須要加害人有殺特定人或非特定人的意圖,實行殺人的行為或教唆他人實

行殺人的行為,以及被害人之死亡與加害人的行為具因果關係。

至於是否構成公務員廢弛職務釀災罪,則請檢警調查清楚,還當社會一個公道。
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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luyenching 該用戶已被刪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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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14-8-18 03:50 PM|只看該作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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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14-8-19 08:17 PM|只看該作者
所有積分大於負-100的壞孩子,將可獲得重新機會成為懲罰生,權限跟幼兒生一樣。
這個事件牽涉的層面很大,最後一定是不了了之,不然要辦會辦很多人,藍綠都有,包含高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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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14-8-19 09:40 PM|只看該作者
殺人罪就有點過了,
但是一堆政客只會互推責任,
然後演演戲、作作秀,
再嘴砲一下,等風頭過了,
又是一個成功騙選票的政客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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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14-8-19 10:55 PM|只看該作者
本帖最後由 eugene_uts 於 2014-8-19 11:01 PM 編輯

樓主自己的評論是在蓄意引戰嗎?
能不能有膽量一點,把整篇大意用自己的話說出來
好讓大家看看 "這篇文章真正的涵義"
而非嘲笑他人 "連看文章內容都不會"
順便也讓大家知道您的立場,大膽說出來有何不可?

這篇文章只是典型替藍營脫罪的說帖
可惜邏輯爛立場薄弱,語意更曖昧不明
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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點評

eugene_uts 可笑,你哪隻眼睛看到我說20年前?  發表於 2014-9-13 01:30 PM
greenstupid 20年前這人口綢密?你天才的令人訝異  發表於 2014-9-12 10:31 P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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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14-8-19 11:09 PM|只看該作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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類比不當吧  氣爆是陳引起的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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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14-8-20 06:15 PM|只看該作者
所有積分大於負-100的壞孩子,將可獲得重新機會成為懲罰生,權限跟幼兒生一樣。
陳市長其實已經處理得很得當了
只能說前人乘涼
後人死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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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14-8-20 06:18 PM|只看該作者
所有積分大於負-100的壞孩子,將可獲得重新機會成為懲罰生,權限跟幼兒生一樣。
我覺得綠茶王說得很好"民進黨的苛薄和兩套標準 ,國民黨的懦弱和難當大任",可是我們人民應該怎麼做才能真正找到一個真心為人民負責的人ㄋ?
若對尊貴或贊助會員有任何疑問,歡迎向我們查詢。我們的即時通或MSN: admin@eyny.com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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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14-8-20 06:24 PM|只看該作者
呵呵  看不懂耶 請樓主可以翻譯一下嗎

話說 氣爆案會發生 應該不只是因為一個陳菊吧

那樣要告的人可多了呢˙ˇ˙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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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14-8-20 06:29 PM|只看該作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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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帖最後由 iochang 於 2014-8-20 06:29 PM 編輯

說法為免也太牽強了吧...
而且怎麼會是懦弱的執政黨??
從馬王政爭開始的一連串新聞看下來...
只覺得執政黨心機、權謀、貪腐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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消防隊因該才是主因吧訓練不足不會化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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色之水 問愛何方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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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14-8-20 06:33 PM|只看該作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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蔡主席萬歲
台灣人民共和國萬歲
大家只要如此歡呼
就是政治正確
就能夠讓台灣國富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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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14-8-20 07:19 PM|只看該作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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陳菊在氣爆事件有過失,但我個人認為是不構成殺人罪。
江宜樺在驅離學生有過失,但也是不構成殺人罪。
殺人罪是拿刀殺人叫殺人罪。
而江宜樺如果有人要告殺人罪,那我覺得比較可能過失傷人。
再說台灣不強驅離佔了行政院,江宜樺還是一樣被罵的。
不過配套可能不夠好這就是最大的過失。
再說每當想起那件事都覺得怪怪,反黑箱服貿卻到後來變成反服貿。
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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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14-8-20 07:23 PM|只看該作者
肥菊是民進黨的耶,怎麼會有罪?人家的支持率很高耶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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